向噪声污染说“不”法官详解噪声污染责任纠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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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来源:民主与法制报 二是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土石方施工、桩机打桩施工产生的噪声。 法院认为,根来源:民主与法制报
二是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土石方施工、桩机打桩施工产生的噪声。
法院认为,根据环境监测评价公司、环保监测站的多次测量鉴定,均认定涉案商业超市安装的制冷机组运行中产生的噪声严重超标。结合原告病历中所载的失眠、焦躁等情况,能够认定与噪声超标存在因果关系,故商业超市应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并根据妨害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最终判定超市需将制冷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降低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一类标准,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检测费等23000余元。
一是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如气流噪声、机械噪声、电磁噪声等。
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居民集体诉讼维权
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庭长张杰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建筑施工噪声,由于建筑施工存在长期性、周期性特点,在不同的施工环节、工序阶段,建筑施工噪声存在不同的分贝值,对于取证的要求较高。进入诉讼程序后,往往需对噪声标准进行鉴定。而对于施工噪声来讲,由于施工周期、施工环节的不同,根据诉讼过程中的鉴定结果往往无法准确推定出以往施工噪声是否超标,而且鉴定机构通常随机选定进场日期进行鉴定,可能当日的鉴定结果无法准确反映整个施工周期中的噪声分贝值。在施工工期较长的情况下,出于鉴定费用的考量,原告无法要求鉴定机构持续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存在偶然性。
在日常生活中,哪些声音属于噪声?哪些噪声构成侵权?在审判实践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通常存在什么样的特点?想要避免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监管部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及个人、受噪声污染侵权的群众该如何去做?针对上述这些问题,大兴法院法官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给出了详细的解答。
关于赔偿标准,结合原告的受损害程度、被告的施工周期、时长、本地区其他因项目施工导致噪声污染补偿的一般水平,酌情判定施工单位赔偿各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施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虽已经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其应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结合法院夜间现场调查、居民在家中刻录的施工噪声影像、行政处罚记录等方面的证据,能够认定施工单位构成噪声污染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八个标段距离原告居住距离的远近,酌情确定相邻的三个标段的三个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涉案工程尚未建成移交,故建设单位并非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法院榆垡法庭庭长张杰介绍,噪声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尹凤云建议各部门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格查处,为民众营造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此外,相比于事后治理,噪声污染源头的提前预防更为关键,社会防治成本也更低。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主体、社会生活主体等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科学生产、文明生活,采取适当、有效的方法降低噪声分贝值至合理范围,避免给他人造成噪声污染侵害,杜绝环境噪声行政违法行为,做依法依规经营的商业主体,做知法守法的社会主体。
【来源:广州政法】
张杰说,在因社会生活噪声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物内的冷却塔、电梯、商业娱乐场所等,该类噪声存在规律性、长期性、稳定性、时段性特点,相对容易固定噪声分贝值。不过,不同的声环境功能区规定了不同的噪声限值标准,不同的取证地点、取证时间可能会面临不同的结果。对于当事人单方做出的测量结果,往往由于取证的资质、取证的设备、取证的程序存在瑕疵而无法得到认定。
某建设单位将八个标段分包给八家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为追求施工进度,在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连续施工,与施工工地一路之隔的居民不堪忍受夜间噪声扰民,多次通过夜间自发阻拦施工、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进行维权,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因夜间施工被行政部门多次处罚,但仍为赶工期昼夜施工。 文章来源:《噪声与振动控制》 网址: http://www.zsyzdkzzz.cn/zonghexinwen/2022/0712/808.html